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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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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拉入“黑名单”,限制承揽新工程、限制资质升级/增项!合肥发文
作者:
3月24日,合肥市城建局下发通知,立即开展预防高坠事故专项安全检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在建项目全覆盖专项检查。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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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责任单位信用扣分并全市通报,约谈当事企业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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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拉入“黑名单”,限制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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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限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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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业务,情节严重的,建议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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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限暂扣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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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那么,该如何防范
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高处作业安全事项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高处作业中的设施、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攀登和悬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进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有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防碍通行和装卸。
随手用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作业中的走道内余料应及时清理干净,不得任意乱掷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另外
5条防高坠“硬招”
供大家参考
1
高处作业
应使用安全梯(防高坠梯)
2
高处作业
应使用安全升降平台
3
高处作业
必须搭好牢固的脚手架和铺好脚板
并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
4
高处作业
应做好临边和洞口的安全防护
并设置警示标识
5
高处作业
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并系好、系牢安全带
通知原文:
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
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保障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有效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关于进一步压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文件要求和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进会暨安全生产调度会的会议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全面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检查。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细化工作措施,全面落实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压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亲自参与,集中力量组织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深入细致排查风险,彻底根治重大问题隐患。各企业、各项目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主动报告安全风险、隐患。
二、专项检查重点
(一)现场实体方面
1. 临边(包括作业面临边、电梯井、基坑边、集水井、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采光井等部位)是否按要求防护到位。
2. 各类操作平台周边是否按要求防护到位;各类垂直运输接料平台口是否按要求防护到位。
3. 洞口(包括电梯井口、预留洞口等)是否按要求防护到位。脚手架是否按要求超出作业面,顶层顶步搭设时是否采取 切实有效防护措施;脚手架内立杆与架体间距过大部位是否采取封闭防护措施。
4. 钢结构厂房、屋面等悬空作业是否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 施。
5. 高处作业吊篮是否设置了符合要求的安全绳。
6. 斜拉式悬挑卸料平台钢丝绳质量和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7. 攀登作业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8. 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等)。
9. 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是否存在违章作业现象。
10. 高处作业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有效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各方责任主体管理方面
1.各方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触碰“十条红线”行为。
2.建设单位:是否将涉及高处作业的专业工程进行了违法发包;是否及时支付包括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在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经费,是否落实加强高处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措施。
3.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包括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是否对涉及高处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对施工单位各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了针对性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是否组织了对高处作业防护设施进行全面验收和专项检查;是否为高处作业人员配备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
5.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是否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严惩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十条红线”或现场隐患多、安全管理失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惩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对相关责任单位信用扣分并全市通报,约谈当事企业和责任人;
2.相关企业拉入“黑名单”,限制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3.按上限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业务,情节严重的,建议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5.按上限暂扣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7.对于责任单位为国有企业的,直接通告相关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问责处理意见;
8.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将对该投资及建设单位的各类建设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更加严格的管理,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该建设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全市在建项目建设、施工(含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布置,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扎实开展全覆盖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不留隐患。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同步开展对辖区在建项目全覆盖专项检查工作,4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市城乡建设局成立检查组按“四不两直”方式同步开展专项抽查工作。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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