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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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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疫情常态化防控费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入工程造价!

作者:


 

7月12日,省厅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月15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

01
 
 
常态化防控费的计取
  • 本通知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入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按规定计取;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取费标准见附件。

  • 本通知发布前已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计取办法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依据,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入工程造价。

需要注意的是“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取费标准表”与省厅是不同的,省厅给出了一个范围,苏州明确了具体百分比

取费标准表
 

▲省厅

 

▲苏州

02
 
 
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的计取
  • 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附原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办法明确如下:

一、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的组成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实施的措施费用;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由于疫情动态防控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的计取

本通知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入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按规定计取;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取费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发布前已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计取办法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依据,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入工程造价。

三、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的计取

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其他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按《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15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期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195号)计取。

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1.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

     2.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取费标准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5日

 

省厅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态化防控费由发包人承担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参考费率见附件(下图)。

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计入其他项目费,只计取税金。主要包含内容和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一)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1.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工资;

2.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后复工,复工后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3. 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所发生的自费检测费用、来回交通费用;

4. 施工现场加强消杀、增加防疫管理人员、增加防疫物资发放费用;

5. 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对从低风险地区到项目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隔离,发生的隔离费用和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

6. 工期顺延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生的赶工费用。

(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的费用

对于协商分担部分,按照发包人承担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计价。隔离、停工、窝工期间的人员工资标准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1. 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外,其余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因疫情防控工地停工,封闭在施工现场期间的工资;

2.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用;

3. 由于交通管控,材料设备、机械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占用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发生的降效费用;

4. 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用。

 

工期顺延

因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影响工期的,按照以下原则顺延:

1. 工地停工天数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的停工、可复工时间计算,工期顺延。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由于材料设备、机械、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造成工地窝工、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本文系江苏建筑管理整理
转载务必注明来源,违者必究

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附原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2〕33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为有效防控新冠疫情,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对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实施的措施费用;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由于各地疫情动态防控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参考费率见附件。

三、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作为非常态、突发情况下发生的费用,主要包含内容和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一)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1.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工资;

2.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后复工,复工后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3. 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所发生的自费检测费用、来回交通费用;

4. 施工现场加强消杀、增加防疫管理人员、增加防疫物资发放费用;

5. 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对从低风险地区到项目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隔离,发生的隔离费用和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

6. 工期顺延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生的赶工费用。

(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的费用

1. 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外,其余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因疫情防控工地停工,封闭在施工现场期间的工资;

2. 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用;

3. 由于交通管控,材料设备、机械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占用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发生的降效费用;

4. 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用。

(三)承包人应做好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成本情况的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及时办理签证,计价时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不适用投标下浮率。对于协商分担部分,按照发包人承担比例不低于50%的原则计价。隔离、停工、窝工期间的人员工资标准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执行。

(四)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计入其他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四、因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影响工期的,按照以下原则顺延:

1. 工地停工天数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的停工、可复工时间计算,工期顺延。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由于材料设备、机械、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造成工地窝工、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五、对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六、方舱医院等疫情防控应急抢建项目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大量集中投入对成本的影响,以及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七、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建、拟建及已完工但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指导标准。

附件:1.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pdf

2.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取费标准表 .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12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新版《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

  • 从业人员每天上下班必须测量一次体温,做好“日报告、零报告”,注意个人卫生,正确佩戴口罩、严禁不佩戴口罩上班。

  • 当从业人员出现发热、干咳、味嗅觉改变、乏力咽痛、鼻塞、流鼻涕、眼部结膜炎、肌肉酸痛、腹泻,或其他胃肠道不适等症状时,要立即暂停其工作,及时就医,病愈后经评估符合返岗条件后方可重新上岗。

  • 一旦发现有疑似病例应及时停工、封闭工地、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报告属地建设和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等待驻地政府疾控部门指令。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指导房屋市政工程科学规范建立常态化防疫体系,开展常态化防疫管控、防控教育引导、防疫后勤保障、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压紧压实建筑工地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厅在2020年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指南》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积极宣传,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引导企业遵照执行,推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 .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江苏省住建厅、度川管理研究部、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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