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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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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税款如何申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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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02

案例分析

下面看看具体如何填写报表吧!

【案例一】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6000元,外建预缴增值税4000元,并取得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应如下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及主表:

 

【案例二】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4000元,外建预缴增值税6000元,并取得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应如下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及主表:

【案例三】丙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5000元,外建预缴增值税3000元,并取得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应如下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来源:建筑财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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