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5
-
08
税务总局:建筑行业纳税政策要点
作者:
《国家税总:建筑行业纳税申报指南之政策要点》
01征收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小贴士: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如果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02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为9%。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 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3.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
0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小贴士:建筑企业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如以工程未验收为由不确认收入,可能产生逾期未申报收入。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4纳税地点
(一)一般规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特殊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不含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下同)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05销售额确认
(一)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小贴士:企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小贴士:企业支付的分包款需取得以下合法有效凭证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06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小贴士: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时应审核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免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小贴士:2027年12月31日之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项目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
来源:建筑财税公众号
联系我们
南昌地址:南昌市丽景路388号西雅图国际会馆3栋23层
电话:0795-5671888
高安地址: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龙工北大道天丰科技园
电话:0795-5671888
天丰集团网址:http://www.tfjsjt.com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