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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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住建部:注册人员在2年内只能用于1家企业申请住建部审批的资质!
作者:
刚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5〕163号)。

本通知的核心影响在于:个人执业风险和责任显著增加,企业资质维护难度加大,工程款回收有望得到更强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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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员在2年内只能用于1家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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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平台功能,强化信息公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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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注册人员,再次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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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人员提出注销、变更等申请时,对注销、变更后注册人员不再达标的企业进行预警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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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加大核查频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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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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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依法予以罚款、停止执业、吊销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形成有效震慑,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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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评标方法,突出技术因素,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技术方案等内容,提高技术标权重,降低投标报价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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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改革评标规则,技术标和投标报价分别评审,先进行技术标评审,再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最后进行综合评定,防止恶意低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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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应当依法开展工程分包活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不得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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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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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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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低于合同约定比例的,建筑企业不在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上签字,签字手续不全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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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程款结算效率,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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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信用评价名义变相设置地方、企业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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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管理平台实现互通共享,加强数据分析和信息化预警,及时发现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依规查处,提升建筑行业治理能力。
来源:建筑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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