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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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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应至少配备3名缴纳社保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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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造价咨询活动提高结算质量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5〕8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与承接工程专业相符,且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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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主体责任,改革建设项目组织模式,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促进造价与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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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不得过度增加施工单位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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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将一个施工合同内的项目委托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对已完成的结算审核报告,无明显错误或正当理由的,不得重复委托或变相重复委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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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或暗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拖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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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造价专业人员配备,及时做好过程量、价、费的核对、确认和处置,避免问题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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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或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限,编制报送竣工结算(或施工过程结算)送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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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送审资料应真实、完整、规范,不得通过虚增材料和项目、虚列工程量和价款等方式高估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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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承担结算送审资料不合理引发的合同违约责任,结算送审资料的编审人员同步承担相应责任。
限制审减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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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明确造价咨询服务费计算方式,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咨询服务费唯一或主要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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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基础服务费、审减服务费等多种计算方式的,应同时约定审减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服务费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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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除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收取服务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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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服务人员数量、服务时长等条件判断,明显不足的,视为低于成本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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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变更的程序化、正规化管理,结算时不得以各类不规范资料作为工程变更依据进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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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拖延结算、重复委托审核、低于成本竞标、约定以审减额为主要收费依据、超范围执业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来源:建筑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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